来自:哈尔滨亨德会计 发布时间:1603949051 浏览 : 次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或客户端,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内完成信息接收、核实与反馈,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b.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详见《云南省工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8〕12号))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纳税人信用级别为M级,且纳税人的法人投资人中投资比例最大者中存在信用级别为A级的);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拥有有效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签署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应在承诺期内办结其他未办结事项(承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人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套餐式”服务,可根据《未结事项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未结事项。未结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发起审核程序,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核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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